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壓力容器設備在操作的過程中其壓力可以來自兩個方面,分別為壓力是容器外產生(增大)的以及壓力是容器內產生(增大)的,壓力容器設備的最高工作壓力,在一定程度上多指在正常操作情況下,容器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壓力。
壓力容器設備的設計壓力,在運行時主要是指在相應設計溫度下用以確定容器殼體厚度的壓力,在進行操作時可以標注在容器設計的壓力,其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值不得低于最高的工作壓力,當容器各部位或受壓元件所承受的液柱靜壓力達到5%設計壓力時,則應取設計壓力和液柱靜壓力之和進行該部位或元件的設計計算;裝有安全閥的壓力容器,其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爆破壓力。容器的設計壓力確定應按GB 150的相應規定。
壓力容器設備的金屬溫度,在運行時主要是指容器受壓元件有效的沿著截面厚度的平均溫度,在任何的情況下,元件金屬的表面溫度不得超過鋼材的允許使用溫度。設計溫度,系指容器在正常操作情況下,在相應設計壓力下,殼壁或元件金屬可能達到的最高或最低溫度。當殼壁或元件金屬的溫度低于—20℃,按最低溫度確定設計溫度。
壓力容器設備的設計溫度一律是按照其最高溫度來選取的,設計溫度值是不得低于元件金屬可能達到的最高金屬溫度,對于0℃以下的金屬溫度,則設計溫度不得高于元件金屬可能達到的最低金屬溫度。容器設計溫度(即標注在容器銘牌上的設計介質溫度)是指殼體的設計溫度。
壓力容器設備在進行生產的過程中其所涉及的介質品質繁多,在進行使用時其分類方法也有很多,在進行操作時按照其物質狀態來進行分類,有氣體、液體、液化氣體、單質和混合物等;按化學特性分類,則有可燃、易燃、惰性和助燃四種;按它們對人類毒害程度,又可分為極度危害(I)、高度危害(Ⅱ)、中度危害(Ⅲ)、輕度危害(Ⅳ)四級。
壓力容器設備的依然介質,在運行的過程中主要是指空氣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%,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%的氣體,如一甲胺、乙烷、乙烯等。對介質毒性程度的劃分參照GB 5044《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》分為四級。